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