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设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