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