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