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