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