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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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