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