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