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