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贷款进行投资;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