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