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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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