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