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