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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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