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