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通报批评;
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通报批评;
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