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2. 财政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参与对外谈判和签约,并在其委托下根据政府协议等规定,由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六、 其他事项 (八) 办理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审核转贷款债权人及多级债务人的开销户、提款、结汇、购汇、还本付息及相关外汇划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相关业务资料5年备查。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转贷款业务时,需要按本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的,在初次受理业务时应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笔业务的,不应重复要求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填报《外债转贷款账户开(销)户、账户收支及汇兑情况月报表》(见附2)。 2. 财政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参与对外谈判和签约,并在其委托下根据政府协议等规定,由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六、 其他事项 (八) 办理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按照本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审核转贷款债权人及多级债务人的开销户、提款、结汇、购汇、还本付息及相关外汇划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相关业务资料5年备查。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债转贷款业务时,需要按本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的,在初次受理业务时应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笔业务的,不应重复要求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材料。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填报《外债转贷款账户开(销)户、账户收支及汇兑情况月报表》(见附2)。 (八)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