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