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非居民外币存款;
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