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