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