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