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