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九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