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