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