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