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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第三条 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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