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