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