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