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