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