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