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