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