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