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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2. 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3.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4. 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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