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