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