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
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
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中国社会公德,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泄露中国国家秘密的;
煽动中国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宣扬淫秽、暴力、迷信、邪教,教唆犯罪的;
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中国社会公德,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