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所播放的内容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具有在本国(地区)电视媒体综合实力及收视率排名前三名的实力;

具备与我进行“互惠互利”合作的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对我友好,积极促进中外广播电视的友好交流和合作;

同意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并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