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