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附表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附表2);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附表3);

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