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