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3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