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的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