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